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衡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2005年10月28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情。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6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后,便音讯全无,既不与家人联系,也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情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2、结婚证原件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等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X镇X村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自2007年6月回广西生活后,被告一直没有来看望过原告,也没有同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黄某乙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黄某政调查形成问话笔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自2006年7月到广东打工后便下落不明,也从未与家人联系。

经庭审举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审核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黄某政调取的问话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属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不久便自由恋爱,2005年10月28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情。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2006年7月被告到广东打工后,便音讯全无,至今未与家人联系。2007年6月原告回广西娘家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自2006年7月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致双方分居已将近四年。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黄某情的抚养,本院认为因被告黄某乙现下落不明,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情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鸿俊

代理审判员李建林

人民陪审员黄某丽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