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福云诊所。
负责人王某,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福云诊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云诊所已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有:一、由被执行人福云诊所负责人王某交纳罚款3000元,加处迟延罚款1200元,共计罚款4200元,减去申请执行之前已交1200元,应交纳罚款3000元,其余加处的迟延罚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二、案件执行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元,共计140元,由被执行人福云诊所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赵立红
审判员杨朝友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