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丙、刘某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83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女,1985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丙、刘某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