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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北京极地支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061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06171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住(略)。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住(略)。

被告北京极地支点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北京极地支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原告黄某于200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极地支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极地支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原告黄某负担七十四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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