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印某某酒后在本市杨浦区X路X氪鲇獬底莩患笔嗽拦饔⒚凑⒅共蚺舜拦饔海谌χ虿ù缇暗蠡希I泻补职罹盅制址窬缶疽辔⒔恰8e赶至现场将双方带回延吉新村派出所处理,到所后,民警带被告人印某某下车时,被告人印某某用手掐民警殷尉洁颈部,并将民警殷尉洁推倒,致殷尉洁口腔粘膜破损及颈部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印某某亲属赔偿殷尉洁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顾永明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