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洁,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侵犯专有使用权及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5元。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