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X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4月1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至今未生育子女,被告性格粗暴,经常给我生气,并把我婚前财产给予毁坏。2009年10月11日被告到我家将个人婚前财产拿走不再回我家,致使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某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称,原告离婚系受其母亲挑拨。我现在有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4月1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后缺乏了解和沟通,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8月15日,被告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人流手术。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诊断证明、出院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被告2009年8月15日,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人流手术,原告在原告中止妊娠后不足6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宏民
审判员李兵
助理审判员李艳飞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