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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17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787号

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401。

被告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宁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住(略)-9-X室。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宁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住(略)-9-X室。

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刘某乙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仕、周某某,被告刘某乙及被告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刘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刘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福事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刘某乙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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