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园林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编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649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