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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中国石化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80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800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园林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编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649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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