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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瑞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75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7510号

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天瑞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X号试验楼(3)幢一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瑞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瑞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住(略)。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高健,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瑞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薛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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