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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甲、方春兰诉毕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甲,男,生于1950年。

原告方春兰,女,生于1950年。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

被告毕某乙,男,生于1971年。

委托代理人乔某,女,生于1971年。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生于1951年。

原告毕某甲、方春兰诉被告毕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某甲、方春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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