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平伟
陪审员孙汉民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