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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平伟

陪审员孙汉民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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