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科技工业园C-3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04年1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