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上坟烧纸时不慎把本村山林引燃,大火顺风势进入汝州市国营风穴寺林场林区六林班,将林区内山林引燃。经现场勘验,汝州市国营风穴寺林场过火林地面积伟21公顷,尚庄乡X村过火林地面积24.7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杨X、李X彬、杨X善、杨X海、李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陆政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