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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某物资公司与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某物资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街。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曾用名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黄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黄某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栋,被上诉人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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