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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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