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