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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制作者权及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55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5584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教楼X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简称广播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制作者权及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播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鸟人公司于2003年9月11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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