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娟,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司峰,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与被告唐某某、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雨虹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