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丰民初字第92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9244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娟,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司峰,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与被告唐某某、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北京东方新宇五金建材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雨虹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