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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犯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熊某某、曾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某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家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2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监视居住,4月17日被抓获,18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某,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山东省海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高中文化程度,系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司机,家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付某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初中文化程度,系湖北江汉利达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司机,家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抓获,18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x钻井队司机长,案发前,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x钻井队司机长,家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中技文化程度,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x钻井队司机长,家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犯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熊某某、曾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熊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向某某、张某某、关某某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王秀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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