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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湖北崇文书店仙桃连锁店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丁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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