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东楼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兵,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龙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振兴工业园一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龙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为758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阳
审判员张国俊
审判员贾喜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