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43-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襄樊市制革总厂。住所地:襄樊市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工会主席。
被执行人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襄樊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主任。
本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5)汉民一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省襄樊市制革总厂、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土地和房产,现因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为二被执行人履行了760万元的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和解,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省襄樊市制革总厂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位于襄樊市X路X号建筑面积为x.7平方米、证号为:襄房集字第04-x号房产和建筑面积为4378.3平方米、证号为:襄房集字第04-x号房产和使用面积为x.1平方米、证号为:襄国用(2002)字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位于襄樊市X路X号建筑面积为4291.8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号房产和使用面积为7476.2平方米、地籍号为6-(9)-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