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向阳社区协解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驾驶员,原住(略),现住湖北省潜江市棉花原种场泰丰垸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温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