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x),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义乌名人化妆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路X街X号。
上诉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好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好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