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9月7日,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