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华普国际三层)。
法定代表人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印,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普超市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普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