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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2009)仙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火原,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孔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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