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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从2007年6月份开始,几次带着孩子去外面生活,有时几个月不回来。2007年10月份回来,把结婚的被子等陪嫁物品全部带走,至今未归。期间也没有给孩子打过1次电话,现在和别的男人在一起生活两年半。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张xx随原告生活;3、被告自愿净身出户,家里财产与被告无关。

诉讼中,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出示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户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身份情况。3、洛阳高新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于2007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提供证据、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3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现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不能化解,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经常外出不归,且于2007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25 T彩色电视机1台、双缸洗衣机1台、格力空调2台(柜机、挂机各1台)、新飞冰箱1台、木制沙发1套、茶几1张、森地电动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务之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外出不归,并于2007年10月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婚生子张xx应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婚后共同财产也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可不承担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xx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超锋

审判员刘小平

代审判员刘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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