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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贪污案
时间:2001-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二核字第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二核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高中文化,系工行太原市义井办事处公存员,住(略)。2001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O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报送我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工行太原义井办事处公存员期间,为单位吸收了其妻刘晓凌单位太原北郊东方福利洗煤厂100万元存款,该款于1997年10月10日进入洗煤厂在义井办开设的帐户。1997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趁洗煤厂的财务人员岳秀青委托其购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将该厂的财务专用章和岳个人名章都交与其之机,私自以该厂名义多购买了一本现金支票,并在前6张偷盖了洗煤厂的财务专用章和岳个人名章。被告人张某于1997年11月3日至12月8日冒用该厂名义持已盖章的现金支票分6次以工资、差旅费、煤款等名义提取现金共计99.9万元。之后潜逃至珠海隐姓埋名,后又悄悄返回太原,2001年2月19日被抓获,赃款至今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太原市北郊东方福利洗煤厂举报材料,证实了存款及查帐发现存款被张某提走99.9万元的事实;(2)书证,被告人张某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该系工行义井办事处正式职工;进帐单,证实1997年10月7日洗煤厂转存入义井办100万元;空白凭证收费单,证实1997年11月3日张某经手为洗煤厂购买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进帐单各一本;张某提款所用6张现金支票,日期金额分别为1997年11月3日提10万,11月6日提20万,11月7日提30万,11月25日提31万,12月3日提8万,12月8日提9千,共计99.9万元,用途为工资、差旅费、煤款等,支票经手人为张某,审批人为白洪、刘艾平;洗煤厂与义井办主任白洪,张某之父张俊旺于1998年4月20日签订三方协议,主要内容乙方白洪,丙方张俊旺尽一切努力找人,未找到之前先为甲方洗煤厂筹款10万元及小轿车一辆,甲方保证不再报案;1999年9月份洗煤厂出纳岳秀青在饭店遇到张某,让张出具了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款总额100万元在1999年10月10日前先还20万元余额三年内还清;3、证人证言,证人华万荣系洗煤厂经理,其证实(略)年9月,厂里职工刘晓凌称丈夫张某在工行义井办任公存员需完成吸储任务,请求厂里在义井办存款,后其安排出纳转入义井办100万元;1998年4月份,刘晓凌反映张某近日花钱无度,怀疑动用了厂里存款,其马上找张某说厂里准备用钱,第二天被告知张某“失踪”了,经查帐发现100万元存款已被张提走99.9万元;证人岳秀青系洗煤厂出纳,其证言证实1997年10月份领导安排其转入工行义井办100万元,后来其委托张某购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将厂里财务专用章和其个人名章都交给了刘晓凌,这样做不符合厂里财经纪律,但考虑到刘晓凌父亲和厂领导是老乡,刘是本单位职工,张某又是银行工作人员,觉得没事,就把章交给他们办理,后张某送来一本转帐支票和进帐单,但购买支票的手续一直未拿来;1998年4月份,厂长说存款被张某盗用,经查帐发现张某分6次提现99.9万元;1999年9月,其在广东酒家吃饭时遇见了张某,即给华厂长打电话,张某和厂长通话后,打了张欠条称三年内还清100万元欠款,但至今分文未还,其单位于2001年2月报了案。证人白洪系工行义井办事处主任,其证言证实1997年10月份左右,公存员张某说有几家客户联系的差不多了,让其出面请客户吃饭,后其请洗煤厂华经理等人在唐都吃饭,过几天张某说洗煤厂100万元已进帐,之后,张某多次持洗煤厂现金支票找其审批提现,每次来都显得比较着急,说企业的人在楼下等着;1998年4月份张某家人告其与张失去了联系,洗煤厂华经理来办事处要求查帐,经查该厂100万元存款已被张某提走99.9万元;同时证实办事处公存员的职责是争取客户,吸收存款,向客户做咨询、宣传及对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张某作为公存员代客户审批提取现金的行为通常在银行提供的上门服务中有这种情况,但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证人刘艾平系义井办计划科科长,其证言证实1997年11月3日至12月8日,张某多次持洗煤厂现金支票来审批提现,每次急急忙忙,说企业的人在楼下等着,并证实银行为壮大资金实力争取客户,要求全行职工特别是公存干部千方百计组织存款,尽最大努力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办理开户、结算、提现代送回单,查设帐户余额等方面。证人张俊旺证言证实1998年4月份一天晚上,张某提着一包钱回家说是单位的钱,第二天早上,其与张某打车到了义井办事处门口,张某提着钱上了楼,当天下午,家里人就联系不上张某了,直至第七天,张某给家里打电话说去了台湾。证人王某证实1998年正月十一,其在澳门赌场认识了张某,张说在太原保密局工作;两个星期后,张又去澳门赌场,输了50多万元,又过了十几天,张又来澳门输了20多万元,后其与张某在珠海、太原等地同居,1999年6月分手。

上述证据,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复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储户存款,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且全部赃款未退回,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贪污数额等情节,张某又系初犯,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判对其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张义德

代理审判员宋政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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