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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又名郭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冬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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