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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汪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略)。系危某某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危某某,女,系汪某某之母。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现变更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X号。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危某某、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民天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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