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与吴朝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再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抗诉人(原审被告)吴朝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ER河镇谢场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家清,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黄某乙与吴朝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汉民再终字第5-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