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东南村兴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周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金伯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卡力思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某,上诉人卡力思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卡力思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娜
书记员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