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08)高行终字第1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东南村兴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周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金伯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卡力思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某,上诉人卡力思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卡力思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娜

书记员耿巍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