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X诉刘XX、刘XXX、嵇XX遗嘱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

被告刘XX。

被告刘XXX。

被告嵇XX。

原告刘X诉被告刘XX、刘XXX、嵇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晓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刘XXX及嵇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之母高XX与刘XXXX育有原告、被告刘XX、被告刘XXX,高XX与嵇X育有被告嵇XX。高XX于2008年1月2日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言明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以下简称“XX房屋”)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刘X继承。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遗嘱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中高XX名下的产权份额。

被告刘XX、刘XXX、嵇X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被告刘XX、被告刘XXX系本案被继承人高XX与其前夫所生子女,后高XX与嵇X再婚,两人又生育了被告嵇XX。XX房屋产权登记在高XX、嵇X及嵇XX名下,三人为共同共有。2007年10月高XX立公证遗嘱,言明其在XX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由被告刘X继承。2008年1月高XX去世。2009年2月嵇X去世。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登记表、公证书、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房地产权证、户口簿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高XX系XX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其在遗嘱中将其产权份额指明由原告继承,并作了遗嘱公证,于法不悖。三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高XX的产权份额归原告刘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晓华

书记员杨东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