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层。

负责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邹君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