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二号景阳宏昌大厦5A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于2006年3月7日自愿申请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董某某于2007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