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某诉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二号景阳宏昌大厦5A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于2006年3月7日自愿申请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董某某于2007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