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号。
委托代理人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续××,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委托代理人邱××(系续××表哥),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
原告马××与被告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马××与被告续××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续××应归还原告马××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21万元,被告续××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归还6万元、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7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8万元。若被告续××未按上述付款时间归还借款,原告马××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3,970元,共计人民币6,195元,由原告马××负担3,000元、被告续××负担3,195元。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