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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刘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x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本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偿付利息7238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率为8.1375‰,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x元及利息7238元,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8月28日前归还原告本金x元,利息7238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财产保全费563元,合计1143元,由被告刘某某、周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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