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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祖某某诉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

原告祖某某,女,汉族。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关某某,男,42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祖某某诉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祖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崔景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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