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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甲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至5月6日期间,许昌县X镇X村民宋某锋、宋某乙、张红伟、何文兴、李某军(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许昌县X镇张宋某何文兴(已判刑)家中纠集蒋红军、邢某某、罗某某等人利用麻将饼牌采取“推饼”方式以每“锅”500元、1000元为赌注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盈利,仅2009年5月6日晚就抽取盈利9100元人民币。被告人宋某甲负责在何文兴家外面望风,每晚得100元的报酬,至案发时共得报酬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杰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宋某锋、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蒋××、罗××、邢××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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