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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诉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6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高某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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