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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梁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5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590号

原告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兵,国防专利局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国防专利局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茂云,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柱,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原告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卓燕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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