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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32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0324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哈特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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