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哈特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管庄铝型材有限公司、北京和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