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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北京奥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5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6524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河油田工人,住(略)。

被告北京奥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北京奥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曹某某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奥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奥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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