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霁,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济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校校长。
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信息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济大学第一附属中学、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收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某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董文涛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