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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诉黄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黄X。

原告乔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骆恩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一直疏远、冷淡原告,双方矛盾逐渐凸显。200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短信,被告虽承诺改正,却更加疏远、冷淡原告,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同时,被告还采取多种方式监视原告的举动。2010年3月29日,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夫妻正式开始分居。2010年5月9日,原告与母亲回牟平路房屋取医保卡,被告将门反锁拒不开门,在警方的介入下,原告才进入家中,发现被告和之前有暧昧关系的女同事一同在家,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现原告认为,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违背了夫妻应尽的基本忠诚义务,种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被告黄X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手机内也没有暧昧短信,原告搬回娘家居住的原因是想以此为借口让其外婆搬离原告母亲家。双方确为被告玩游戏发生过争执,没有其他矛盾。2010年5月9日,被告只是和同事在家中吃饭,反锁门是被告出于安全考虑的习惯性行为。现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有不快,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较好,因原告认为2009年起被告冷淡、疏远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并有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今后会改进自己的不足,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希望原告给予和好的机会。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以家庭和睦为重,互谅互让,应可避免争执。即使产生矛盾,亦应以和为贵,谋求正确的解决方法。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应当端正自己的行为,避免原告产生猜疑,原告也应当增进对被告的信任,共同谋求夫妻关系的改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夫妻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正面的方式予以化解,不应赌气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使得关系恶化。现被告坚持要求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和好的机会,双方共同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乔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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