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未有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