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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曾用名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xxx。因本案于2007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xxx骑自行车至本市X路xxx大学围墙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xxx在前方独自行走且手中握有钱包,便加快车速从xxx左侧经过并强行拽拉xxx钱包,xxx因握紧钱包而被xxx拽倒在地,双膝擦伤。经查,包内有人民币200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被告人xxx得手后,根据被害人xxx身份证号码猜出银行卡密码,并于同日晚先后从本市X路的xxx银行xx支行ATM机上取走xxx兴业银行卡内人民币x元,从罗香路的xx银行xx支行ATM机上取走xxx中国银行卡内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xxx的陈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帐户清单、接报回执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驾驶非机动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涛

审判员罗涛

代理审判员顾钧

书记员王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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