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龚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诉被告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X归还原告施X借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施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9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