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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住(略),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乡。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略),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乡。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绪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11月1日生育女儿徐某丽,1993年1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91年和1992年分别来崇明打工,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来,双方在生产、生活中的观点不一,产生了夫妻纠纷,逐步发展到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经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后,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并表示双方自行分割财产,解决居住,对于财产分割和居住问题不要求法院再作处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某负责抚养至其18周岁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签字生效。

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绪明

书记员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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